
功能性委員會
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,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。主要職責為審議或處理下列事項:
1.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,而為落實公司治理精神,依「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」運作,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:
(1)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
(2)簽證會計師之選(解)任及獨立性與績效
(3)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
(4)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
(5)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
2.110年度之工作重點如下:
(1)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,修正內部控制制度
(2)完成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
(3)重大之資產交易
(4)募集、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
(5)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
(6)委任年度簽證會計師及報酬
(7)審議109年度財務報告及110年第一、二、三季財務報告
(8)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
3.本公司之審計委員會(依證券交易法14-4非強制設置) 於2012年6月12日成立,委員計3人
4.本屆委員任期:2021年7月30日至2024年7月29日,2021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16次
審計委員會成員及出列席情形
職稱 | 姓名 | 實際出席次數 | 委託出席次數 | 實際出席率(%) | 備註 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獨立董事 | 朱啟銘 | 16 | 0 | 100% | 召集人 |
獨立董事 | 林田富 | 3 | 0 | 100% |
2021/2/25辭任 |
獨立董事 | 林家慶 | 16 | 0 | 100% |
|
獨立董事 | 陳奮賢 | 7 | 7 | 100% |
2021/07/30新任 (應出席7次) |
其他應記載事項:
一、審計委員會之運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敘明董事會日期、期別、議案內容、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,如下表所示
(一)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所列事項
(二)除前開事項外,其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,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議決事項
為健全公司治理、並健全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,履行下列職權,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:
1.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、制度、標準與結構
2.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
3.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於2011年12月19日成立,委員計3人
4.本屆委員任期:2021年07月30日至2024年07月29日,2021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共開會6次
職稱 | 姓名 | 實際出席次數 | 委託出席次數 | 實際出席率(%) | 備註 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獨立董事 | 朱啟銘 | 6 | 0 | 100% | 召集人 |
獨立董事 | 林田富 | 1 | 0 | 100% | 2021/02/25辭任 |
獨立董事 | 林家慶 | 6 | 0 | 100% | |
獨立董事 | 陳奮賢 | 3 | 0 | 100% |
2021/07/30新任 (應出席3次) |
其他應記載事項:
1.董事會如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,應敘明董事會日期、期別、議案內容、董事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意見之處理(如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,應敘明其差異情形及原因):無此情形
2.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,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,應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日期、期別、議案內容、所有成員意見及對成員意見之處理:無此情形